网站首页 >> 人大概况 >> 决议决定 >> 鸠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潘明乐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鸠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潘明乐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
   
 
2018523日鸠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鸠江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潘明乐因职务变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明乐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其鸠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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